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用电子数据追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