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商品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对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更换。

利用电视购物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