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