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