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后七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