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度改革,使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产、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水资源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者有偿使用收费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