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度改革,使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产、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水资源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者有偿使用收费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