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

(二)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