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产品产地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