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产品产地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