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