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