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