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