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