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土壤污染的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