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土壤污染的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