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