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文工作中,尊重蒙古族公民的意见,按照蒙古语文的发展规律,促进蒙古语文的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