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蒙古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和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