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蒙古族干部

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和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