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五章 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文的翻译工作,积极培养翻译人才。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应配备蒙、汉语文兼通的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