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文的翻译工作,积极培养翻译人才。

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应配备蒙、汉语文兼通的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