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进行考试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试者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对熟练掌握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应优先招收。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