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进行考试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试者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对熟练掌握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应优先招收。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