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车辆标记、奖状、证件、标语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