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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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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接待、审理和检察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和诉讼案件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和诉讼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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