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文的使用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接待、审理和检察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和诉讼案件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和诉讼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