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下发重要文件、布告,召开重要会议,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各级干部以蒙古族公民为主要对象讲话时要用蒙古语,必要时进行汉语翻译,用汉语讲话时应译成蒙古语。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