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二)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的;(三)非法牟取私利的;(四)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