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的;

(三)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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