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

(一)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改革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