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一)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的;(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改革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