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与旅游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经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后,再按照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已开发或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建设项目、旅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