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发挥县城中心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功能;在自治县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县界、县城主要出入口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设置流动性旅游宣传服务车;创造文明、诚信、人性化的旅游服务环境。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