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手续,合法经营。

自治县鼓励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须提供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服务,并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