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域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