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宽甸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