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建筑物等产生建筑废弃物需要外运排放的,应到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手续,并签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承诺书,按照承诺清运建筑废弃物。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或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县城道路。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