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的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