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设置牌匾、广告、灯箱、旗幌、宣传栏、标语、画廊、橱窗、霓虹灯、路标等户外设施,应符合规划标准,保证其整齐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安全牢固。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应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位置、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功能。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