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禁止任何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自治县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循环用水。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