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资源枯竭。

加强以天然溪流沟道及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