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