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勘探、采矿、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采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抬升、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改变水流自然方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