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进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且不宜继续使用的,对相应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封闭。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