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分布现状,依法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止以生产或经营为目的在城镇自来水管网供水覆盖范围内和可利用地表水的地区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城镇自来水管网供水覆盖范围内,有计划地逐步封闭原有自备水源工程。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