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六条已废止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五名以上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经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