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下列人员不得通过人才市场应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

(三)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