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二个月前提交。
人民政府在提交计划草案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计划的要求;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明细表;
(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汇总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计划草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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