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四条有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计划编制初步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通报计划编制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