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方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经济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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