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报告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议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