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重大经济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其他情况;(二)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