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十七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计划调整方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重点、方式和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