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十八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时,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