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经济运行中,计划必须作部分调整时,由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计划指标在执行中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不对计划作出调整,但应当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