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在经济运行中,计划必须作部分调整时,由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计划指标在执行中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不对计划作出调整,但应当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